四川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The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Reseaych and Development for West China in Sichuan)
第二条 四川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我国西部及四川发展的各界人士及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独立的社会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研究和促进我国西部四川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发展,以求与东中西部的发展相协调、相适应,以利于逐步实现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并为不断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贡献。本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有关人士和团体,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对我国西部、四川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建设、各民族地区的稳定等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开展东、中部、西部之间的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牵线搭桥,促进资金、资源、专业人才、技术合理交流和项目合作,促进四川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 开展同海外的经济、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信息交流,考察访问进修培训、促进和帮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项目合作等,以加快西部的发展;
(四) 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推动西部乡村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我国西部四川研究与发展的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中国西部四川研究与发展离不开我国东、中、西部的支持与合作,也为东、中、西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大好的机遇。因此,我国东、中、西部有关人士和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并欢迎热心我国西部四川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国外侨胞、友好人士申请参加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 本会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对研究和促进中国西部四川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得到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提供本会活动经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自动除名,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应为法定代表人,如工作需要,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名名誉人事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本会的办公机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补助、社保福利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 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行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5月 14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